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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款人在银行起诉后还清拖欠银行仍有权宣布合同立即到期

 
借款人在银行起诉后还清拖欠银行仍有权宣布合同立即到期

因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,某银行起诉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余额、利息及各项费用,一审法院立案开庭后,借款人还清了拖欠的本息,要求继续履行合同,一审法院遂组织调解,银行提出:如借款人自愿承担诉讼费、律师费等费用,可以同意继续履行合同。但借款人不同意支付律师费。一审法院认为:银行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法,要求借款人支付律师费没有依据,判决:双方继续履行合同。
银行上诉称:一审已查清借款人违约事实,银行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是附条件的,要求撤销一审判决,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。二审法院认为:双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,条款规定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还款银行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,借款人虽然在一审期间偿还了拖欠本息,但并不能改变其违约的事实。一审法院组织调解时,银行提出:如借款人自愿承担诉讼费、律师费等费用,可以同意继续履行合同,但因借款人不愿意出这部分费用致使调解未达成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一百零七条规定:“ 在诉讼中,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,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,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。”
一审法院认定银行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与事实不符,据此,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,改判借款人偿还银行全部的借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等。
(一审判决(2018)鲁0982民初7727号,二审判决(2019)鲁09民终314号)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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