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既是约定俗成的“潜规则”,又是法定的义务。近日,荣成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之间索要扶养费的案件,妻子史某因生活困难向丈夫姚某索要扶养费,荣成法院判决姚某每月支付扶养费直至原告哺乳期结束。
史某与姚某经人介绍,于2014年9月相识、相恋,2015年6月登记结婚,二人婚后一直居住在妻子史某的养母家中,婚后费用却基本由史某的养母承担,而姚某婚后的工资都交由其母亲,时间久了,两人免不了在为人处世、赡养老人、养儿育女等方面发生口角。史某怀孕,又没有收入来源,生活十分拮据,而此时的姚某不仅不管体弱的妻子,还收走婚房钥匙不让其居住,这让史某的生活雪上加霜。
时间一长,史某便过不下去了,一纸诉状把丈夫告上了法庭,荣成法院的法官收到此案后,考虑到史某生活确实拮据,立案后迅速审理,快审快结,荣成法院判决姚某支付史某的医疗费1084元,并于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生活扶养费1000元,直至原告哺乳期结束。
【律师说法】
该案中,史某、姚某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,现史某怀孕且无经济收入来源,姚某作为其丈夫应当对原告尽扶养义务,史某索要扶养费于法有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二十条规定:“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,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需要扶养的一方,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”。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的结合而产生的法定义务,它具有法律的强制性,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作出何约定,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,一方在需要扶养而对方又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可以向法院单独提起扶养费的诉讼。